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47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周忠泰 債務人 吳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零壹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零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檛於民國103年1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08年1月3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3期採固定1.99%,第4期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7.66%機動計息。
(二)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3年6月3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370,123元及其如上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基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賜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至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