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121號聲請人 林政翰
陳易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千易數位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相對人千易數位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廢止登記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董事 郭光文 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聲請人林政翰、陳易成已辭任相對人千易數位創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之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