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35號上訴人即被告驊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量景 被上訴人即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67,0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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