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05號聲請人 陳貴榮 相對人 林祥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㈠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㈠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㈠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㈠㈡所示之本票1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後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固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或蓋章,票據法第11條第3項、第6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之本票(票據號碼CH677257號),其發票日經改寫為民國108年8月1日,惟改寫處未經原記載人簽名蓋章,故不生改寫效力,發票人應依改寫前之文義即發票日為178年8月1日負票據責任,而該本票記載之到期日108年8月31日在發票日前,應以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而該發票日為尚未屆至之期日,顯無從為付款之提示,故本件就本票(票據號碼CH677257號)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本票附表㈠: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108年度司票字第80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提示日)││││├──┼──────┼───────┼──────┼──────┼─────┼──┤│001│108年7月1日│70,000元│108年7月31日│108年10月1日│CH677251││├──┼──────┼───────┼──────┼──────┼─────┼──┤│002│108年7月1日│70,000元│108年7月31日│108年10月1日│CH677252││├──┼──────┼───────┼──────┼──────┼─────┼──┤│003│108年7月1日│70,000元│108年7月31日│108年10月1日│CH677253││├──┼──────┼───────┼──────┼──────┼─────┼──┤│004│108年7月1日│70,000元│108年7月31日│108年10月1日│CH677254││├──┼──────┼───────┼──────┼──────┼─────┼──┤│005│108年7月1日│70,000元│108年8月31日│108年10月1日│CH677255││├──┼──────┼───────┼──────┼──────┼─────┼──┤│006│108年7月1日│70,000元│108年8月31日│108年10月1日│CH677256││├──┼──────┼───────┼──────┼──────┼─────┼──┤│007│108年7月1日│70,000元│108年8月31日│108年10月1日│CH677258││├──┼──────┼───────┼──────┼──────┼─────┼──┤│008│108年9月1日│70,000元│108年9月30日│108年10月1日│CH677260││├──┼──────┼───────┼──────┼──────┼─────┼──┤│009│108年9月1日│70,000元│108年9月30日│108年10月1日│CH677261││├──┼──────┼───────┼──────┼──────┼─────┼──┤│010│108年9月1日│70,000元│108年9月30日│108年10月1日│CH677262││├──┼──────┼───────┼──────┼──────┼─────┼──┤│011│108年9月1日│70,000元│108年9月30日│108年10月1日│CH677263││└──┴──────┴───────┴──────┴──────┴─────┴──┘┌─────────────────────────────────┐│本票附表㈡:108年度司票字第80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78年8月1日│70,000元│108年8月31日│CH677257│駁回│└──┴──────┴───────┴──────┴─────┴──┘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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