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8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慧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5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本件訴訟終結前,暫免原告上開第一審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