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884號債權人高雄市六龜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徐添春 代理人 邱惠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莉娟 、 潘文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以年月日表示,具體載明各段利息、違約金計算之起訖日及利率為何。
二、請確認對債務人潘文長請求負一般保證人之責亦或連帶保證人之責?倘為連帶保證,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
三、請提出帳務明細表。
四、債務人潘莉娟、潘文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