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1788號
原 告 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300,000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3,200元,原告僅繳
納1,000元,尚欠2,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