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老人年金給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92號原告 王文義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鄧明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老人年金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且未依規定提出訴願決定書,經本院於110年1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本院依原告填具之送達處所(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郵寄,於110年11月15日由原告親自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是原告應自送達後翌日起7日內繳納裁判費並提出補正後書狀。原告迄今仍未補正,顯已逾期,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