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292號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呂季美
債務人 許尚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伍拾貳萬柒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
1
4,047,000元
自民國114年
09月26日起
3.21%
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480,000元
自民國114年
09月16日起
3.31%
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