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148號債權人桃園縣八德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顯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顥晉 (即 呂季蘭 之繼承人)、 徐淑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主債務人呂季蘭已死亡,應列其全體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始為適格。故請提出徐淑蓉、 徐淑燁 拋棄繼承之証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