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437號

原告 陳品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家傳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1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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