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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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1號原告 陳柏霖
陳彥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素珠
黃奕彰 律師複代理人 蔡聰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秋煥 等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760元,惟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確認被告 徐麗貞 與被繼承人陳 劉秀娟 間400萬元贈與關係不存在,並應將系爭400萬元返還全體繼承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則為被繼承人 陳劉秀娟 之遺產應按陳劉秀娟繼承人之應繼分分割,而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遺產所得受之利益為計算標準,而原告二人應繼分為3分之1,依原告所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為4,046,397元,故訴訟標的價額為1,348,7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合計應徵54,965元,尚欠4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