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409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李國明 、 鍾秀貞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112年6月2日兩次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
(一)請再確認聲請狀上載債務人相關資料有無錯誤,若有請具狀更正。(二)釋明本件請求年利率19.8%得超過現行民法第205條所定法定利率上限即年利率16%之依據。(三)請提出帳務資料並輔以「計算式」說明何以本件請求57,130元。聲請人已分別於112年5月22日、112年6月6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