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調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簡調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正忠 即珍美商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狀列之法定代理人為「甲○○」。惟原告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代表人為 莊麗珠 ,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起訴狀復未載
明「甲○○」係基於何項權限,得列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
法定代理權尚有欠缺。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具狀補正以「莊麗珠」為法定代理人,或提出「甲○○」得為原
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補正狀應附具繕本),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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