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簡調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正忠 即珍美商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狀列之法定代理人為「甲○○」。惟原告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代表人為 莊麗珠 ,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起訴狀復未載
明「甲○○」係基於何項權限,得列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
法定代理權尚有欠缺。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具狀補正以「莊麗珠」為法定代理人,或提出「甲○○」得為原
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補正狀應附具繕本),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