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576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羽恩國際有限公司詹皓羽陳錦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羽恩國際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相對人詹皓羽、陳錦同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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