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再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13號聲請人 蔡長立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更㈡字第16號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確定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偵字第9594號,併辦案號:同署101年度偵字第7770號、第777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2年度上更㈡字第16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其並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翁金緞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易慧玲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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