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73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憲民 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