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1號

原告 施淑美

被告騰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冠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南保險簡補卷第17至21頁)附卷可佐,另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96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鄭梅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