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94號聲請人 徐啓三 上列聲請人徐啓三因與相對人 郭龍傳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徐啓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關於本票票號TH0000000號,請提出自發票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如聲請人與相對人未約定自發票日起算利息,依法(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自到期日起算利息,並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