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367號原告 何威翰 被告 彭祥銨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易字第15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彭祥銨被訴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5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佳穎
法官洪毓良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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