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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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170號債權人 廖昱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暘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新暘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明債務人正確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新暘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新暘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過院參辦。
二、請提出與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印文過院參辦。
三、請具狀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應自債務人未清償日起算,台端聲請狀載民國111年9月30日債務人有支付欠款)。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