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56號上訴人即被告全方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崑明 被上訴人即原告 侯韋良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574元,扣除已繳納之5,130元,尚欠43,444元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勞工法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