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8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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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80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倪詠宜 債務人 謝勝合 律師即 吳坤城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吳坤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零壹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貳仟陸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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