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035號聲請人 周家弘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王博民 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
三、查附表所示本票,其發票日中關於「日」之記載為多個數字重疊,且無法認定各個重疊數字之書寫先後,則此本票發票日之日期,已屬難以辨識,依前開說明,此本票無效,聲請人據以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其聲請即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票字第303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109年3月2X日(最末字│30,000元│未載│CH285623│││為多個數字重疊,無法││││││確認究為何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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