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63號原告 陳維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 黃家渝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肆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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