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九號
原告乙○○
丙○○丁○○甲○○訴訟代理人 陳景新 律師被告 范春茂 即 范昌睦 祭祀公業管理人複代理人 沈素華 訴訟代理人 范光柱 律師複代理人 朱渭陽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訴之聲明應明確記載:請求確認兩造間有耕地關係存在之土地地號及面積)、本件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坐落於新竹縣竹北市○○段大眉小段二四六之二地號之農舍稅籍資料或其他可證明農舍面積之資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滕治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洪儷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