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 代理人 陳奎百 相對人即債務人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進富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振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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