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6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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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26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喜達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即債務人喜達旅行社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喜達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若該公司未選任清算人,請以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