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9號原告員山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李瑜珍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 律師
賴宇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坤利鋼模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8,8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2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