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17號原告戊○○被告丙○○
乙○○兼共同訴訟代理人甲○○
參加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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