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2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怡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5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