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原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原告廖○晴
廖○涵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廖○蘭被告吳○東兼法定代理人吳○清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原易字第10號背信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吳○東、吳○清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吳○清被訴背信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3年度原易字第10號判決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劉芳菁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上逸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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