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3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家麒選任辯護人林姿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家麒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王碩禧法官吳宗航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