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號聲請人 李慧曦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具狀聲請法官蒲心智及書記官林芯瑜迴避。查,本件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又聲請人所提出之「義務告發暨迴避北院蒲心智和林芯瑜暨撤銷與廢棄112年度訴字第5184號112.12.7及112.11.21裁定聲請書」上具狀(暨撰狀)人記載李慧曦、莊榮兆二人,惟僅有李慧曦簽名,並無莊榮兆之簽名或蓋章,無從確認聲請人莊榮兆是否確有提起本件聲請之意;如聲請人莊榮兆有提起本件聲請之意,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補正其簽名或蓋章。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500元,及確認並補正有莊榮兆簽名或蓋章之書狀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琅
法官賴淑萍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劉士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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