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27號
原 告 高朱強森
被 告 王裕國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
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