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370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37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交字第3708號原告 張能一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北市裁催字第22-A1A31884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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