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9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954號

原告 林原生

被告 羅心怡

黃冠穎

陳宥妮

被告典藏人文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林韋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年度易字第七十七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受被告等人誆稱可以新臺幣(下同)120,000元取得每個價值280,000元之納骨塔位,並有買家出價320,000元欲購入納骨塔位,約2至3個月即可脫手獲利,致原告陷入錯誤而交付被告480,000元以取得4個納骨塔位,因而受有損害,然為被告等人所否認,今被告羅心怡因涉詐欺之犯罪嫌疑,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1332號),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易字第77號刑事案件審理中,是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經本院當庭詢問當事人後,原告亦表明同意本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被告羅心怡、陳宥妮亦表明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152頁背面),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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