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清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0年度執聲字第一0七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清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八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黃清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附表】:受刑人黃清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年6月│├────────┼────────┼────────┼────────┤│犯罪日期│99年2月6日為警採│99年6月29日│98年11月10日│││尿送驗前1、2日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2425號│偵字第2621號│字第1538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24│99年度中簡字第30│99年度訴字第2509││實││84號│97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8月31日│99年11月22日│99年10月15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24│99年度中簡字第30│99年度上訴字第22││決││84號│97號│79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10月27日│100年1月21日│99年12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字第12953號(100│執字第3289號(100│執字第4981號(編│││年執更字第1469號│年執更字第1469號│號3至5號應執行有│││、編號1、2號應執│、編號1、2號應執│期徒刑10年)│││行有期徒刑10月)│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2月│有期徒刑8年││││(2次)│(3次)││├────────┼────────┼────────┼────────┤│犯罪日期│99年4月14日、99│99年4月25日、99││││年5月29日│年4月14日、99年5│││││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5386號│字第1538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2509│99年度訴字第2509│││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10月15日│99年10月15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22│99年度上訴字第22│││決││79號│79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12月27日│99年12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981號(編│執字第4981號(編││││號3至5號應執行有│號3至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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