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9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9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799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林奎米洪禎 娸之繼承人債務人林 茂義洪禎娸 之繼承人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元澎 即洪禎娸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禎娸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叁萬叁仟肆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被繼承人洪禎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05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整,借期至113年05月25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採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3.5%機動計息按月計付。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4條)。
(二)惟案外人洪禎娸於107年09月26日死亡,經查相對人林元澎、林奎米、 林茂義 為其法定繼承人,債權人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查詢洪禎娸之繼承人等均無拋棄或限定繼承在案。依民法1138條及1148條規定,相對人林元澎、林奎米、林茂義應於繼承洪禎娸(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遺產範圍內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
(三)綜上所述,懇請鈞院鑒核,並准依消費借貸、繼承之
法律關係,賜准鈞院依督促程序迅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表、繼承人戶謄、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家事法庭函暨繼承系統表、利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珮華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799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元澎即洪│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1│年息4.56%│││833400│禎娸之繼承│9月25日起│0月24日止││││元│人、林奎米├──────┼──────┼───────┤│││即洪禎娸之│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0│年息5.472%││││繼承人、林│0月25日起│7月24日止│││││茂義即洪禎├──────┼──────┼───────┤│││娸之繼承人│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4.56%│││││7月25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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