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小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鳳小字第27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胡雪亭
被   告  施永洲
       施棓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一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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