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炳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戒毒偵字第28、2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8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貳點陸肆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零肆壹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炳立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戒毒偵字第28、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非法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2.64公克,純質淨重2.04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送驗淨重1.0469公克,驗餘淨重
1.0416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賴炳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戒毒偵字第28、29、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參。
而扣案之海洛因1包(淨重2.65公克,驗餘淨重2.6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6包(送驗淨重1.0469公克,驗餘淨重1.0416公克),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0年8月3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10月2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見100年度毒偵字第2632號卷第25頁、100年度毒偵字第3433號卷第33至34頁),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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