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八一一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丙○○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
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
拾萬元,折合銀元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柒仟伍佰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
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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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