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90號
原告 李筱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益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