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8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8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8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5970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送驗前淨重零點壹肆捌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壹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另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個,被告雖坦承係其預備施用毒品所用,惟與本件被告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無涉,爰不於本件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吳幸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毅皓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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