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鳳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1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即附表二)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鳳屏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俱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91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別係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法國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之物品,有薈萃商標協會出具之鑑定證明書、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2份(見警卷第34、38、47頁、第75至76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
7所示之現金新臺幣4,455元,係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4至
5頁),並將該等款項交警扣押,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物品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22至26頁)附卷可憑,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其中160元、295元係員警蒐證支付被告之費用,縱予以沒收,依刑法第38條之
3規定意旨,仍不影響權利人(即警方)原來可以主張之權利,亦併說明。是聲請人就附表一所示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耳環1件,聲請人雖認亦係仿冒商標商品,然員警僅就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耳環送請鑑定,此有上開鑑定證明書可稽(見警卷第75至76頁),卷內並無任何針對附表二所示之耳環所為之商標侵權鑑定資料,自難遽認上開扣案耳環係屬仿冒商標之物,即無從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表一】本案應諭知沒收之扣案物品一覽表┌──┬────────────────┬────────┐│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12件│││圖樣之髮束││├──┼────────────────┼────────┤│2│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1件│││圖樣之項鍊││├──┼────────────────┼────────┤│3│仿冒法國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1件│││限公司商標圖樣之項鍊││├──┼────────────────┼────────┤│4│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圖│37件│││樣之髮束││├──┼────────────────┼────────┤│5│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圖│15件│││樣之髮夾││├──┼────────────────┼────────┤│6│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1件(員警蒐證購│││圖樣之耳環│得,樣式詳如警卷││││第75頁所示)│├──┼────────────────┼────────┤│7│現金(新臺幣)│4,455元(包括警││││方蒐證支付給被告││││之160元、295元)│└──┴────────────────┴────────┘【附表二】不予沒收之扣案物品一覽表┌──┬────────────────┬────────┐│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1│耳環│1件(員警蒐證購││││得,詳如警卷第97││││頁編號6右邊耳環││││圖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