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1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瑞苓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四年度審訴字第一一五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瑞苓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
4年8月27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惟因尚待鑑界結果,本院認本件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乃撤銷原裁定,改行通常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陳鈴香法官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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