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2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244號

原告 高敏華

一、原告與被告 陳桂琴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4日前如數補繳(原告起訴狀表示請准於112年8月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被告所涉犯公然侮辱罪之本院刑事庭之案件案號。

三、原告所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僅有正本,欠缺繕本,請於上揭時間內補正提出繕本,以利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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