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4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毒偵緝字第90號、99年度聲沒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柒叁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核認聲請人之聲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一.七三五公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