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17號聲請人 伍志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楊佩宣附表:
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蔡丁煌板橋區農會112年3月5日20,7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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