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7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楊騏澤
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秩序等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騏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騏澤前因犯妨害秩序等罪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6月確定,並於民國113年3月2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7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097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67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林新益
得抗告